农村垃圾处理站如何选址?
2022-11-04 06:21:58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农村垃圾处理站如何选址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等要求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的设施、场所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混合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交通便利,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三)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四)避免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等密闭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收集、运输、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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